目的
為提供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無障礙交通服務,並規範復康巴士之使用方式及收費標準,特訂定本辦法。
依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條暨高雄市復康巴士服務及收費辦法。
服務範圍
一、本市行政轄區。
二、起點自本市迄至與本市臨接之屏東縣及台南市之鄉、鎮、市、區。但起點自臨接台南市之本市各區者,得迄至台南市永康區、北區、東區、中西區之醫療院所。
三、前款情形,使用者得於迄點搭乘復康巴士返回本市。
服務時間
一、趟次時間:每日上午 6:00 發頭班車(抵達乘客預定地點)至 23:00 為末班車(抵達乘客預定地點)
二、訂車時間: 每日 08:00-12:00 / 13:00-17:00 於用車前七日、六日、或五日起至前一日中午 12:00,依開放時間之專線電話、傳真、網路訂車
服務對象
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持有需使用輪椅行動之診斷證明文件,而基於就醫用途者。
服務方式
一、服務對象得以預約或臨時訂車方式使用復康巴士。
二、秉公平、公正及公開原則接受民眾預約申請用車。並依訂車時間先後,排定服務對象用車順序,額滿不予受理。
三、復康巴士搭乘者不得拒絕共乘安排。
四、服務對象共乘復康巴士者,每日得使用去程及回程各二趟;單獨乘坐者,每日僅得使用一趟。但有緊急狀況者,不在此限。
服務費用
復康巴士之收費,按每位服務對象乘坐里程數乘以高雄市計程車日間費率(以下簡稱費率)並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單獨乘坐車輛者:費率為二分之一,但屬低收入戶者,費率為三分之一。
二、共乘車輛者:
1.全程共乘者:費率為四分之一。
2.非全程共乘者:費率為三分之一。
行駛高速公路路段者,其通行費由服務對象負擔,並與第一項費用同時收取。但通行費另有補助者,依其規定辦理。
※前項計算結果有小數點者,應無條件進位為整數收取。
※經高速公路,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ETC送暖公益基金]補助,免收通行費用。
服務優先順序(民國113年06月17日起生效)
一、下列人員搭乘復康巴士,得於用車前七日至前一日預約訂車:
1.領有本市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且乘坐輪椅者。
2.領有本市重度以上視覺障礙證明者。
二、下列人員搭乘復康巴士,得於用車前六日至前一日預約訂車:
1.領有本市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且乘坐輪椅者。
2.領有本市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者。
三、前二條以外之服務對象得於用車前五日至前一日預約訂車。
四、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特殊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得依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服務辦法提出申請,經本府教育局審核通過後,由經營復康巴士者排定時間接送上下學。
預約訂車
● 預約訂車方式:於用車日前七日或前六日、五日起至前一日中午 12:00 止,各依開放時間之專線電話、傳真及網路訂車。
● 預約訂車服務時間:每日 08:00 至 12:00 、13:00 至 17:00 。
● 預約訂車電話:市話撥打 (07) 740-7977
● 傳真專線:高雄客運 (07) 740-1888
● 預約訂車限制:每人每日限訂來回趟各一次,若為共乘可再增加當日來回趟各一次。
● 預約訂車步驟:預約訂車應以電話、傳真或網路方式主動告訴服務人員以下資料;變更訂車時亦同:
步驟(1):乘客編號(國民身分證後五碼)和 姓名
(第一次訂車或資料需要更新時,請告知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字號、聯絡地址及電話等需要之基本資料並傳真手冊(證明)正反面俾以建檔。)
步驟(2):預訂乘車日期、出發時間
步驟(3):預訂乘車用途
步驟(4):預訂出發的地點、抵達的地點、預定回程時間
步驟(5):是否有陪同照護人員(陪同照護人數最多以 2 人為限;共乘時以 1 人為限;為保障乘客安全, 失智症患者請陪同搭乘)
步驟(6):完成訂車
臨時叫車/取消
● 臨時叫車方式:臨時有乘車之需要時,請於搭車當日上午 08 時起,以臨時叫車專線,向服務中心洽訂臨時車趟;變更時亦同。
● 臨時叫車/取消專線:市話撥打 (07) 740-6033
● 臨時叫車 服務時間:每日 08:00 起至 22:00 止
● 臨時取消 服務時間:每日 07:00 起至 22:00 止
● 臨時叫車步驟:同預約訂車步驟
● 臨時取消步驟:取消訂車應以電話主動告訴服務人員以下資料:
步驟(1):乘客編號(國民身分證後五碼)和 姓名
步驟(2):取消趟次的日期、時間、地點
步驟(3):待服務中心人員與您確認取消車趟
步驟(4):完成取消
※服務對象取消訂車時,應於登記乘坐時間二小時前通知經營復康巴士者。
※服務對象變更用車時間或起訖地點,應依規定取消,並重新訂車。
※取消當日 08:00 以前車次,敬請於前日晚上 22:00 前撥打臨時叫車/取消專線。 如忙線中,請改撥預約訂車專線 (07) 740-7977。
乘車等候
一、請乘客於預約用車時間前至乘車地點等候。
二、如車輛抵達預訂乘車地點,於預約乘車時十分鐘後(臨時叫車於預約時間10分鐘後),乘客仍未抵達約定地點,則視為「取消訂車」,駕駛員向中心回報後離開,接續下一服務趟次。
未依約乘車記點規則(民國113年06月17日起生效)
依
高雄市復康巴士服務及收費辦法 辦理:
申請復康巴士服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記點,但有正當理由,得不予記點:
一、於用車日前三日至前二日,申請取消服務者,六個月內累計每達六次者,記點一點。
二、於用車日前一日至用車日用車前二小時,申請取消服務者,記點一點。
三、於用車日用車前二小時內,申請取消服務者,記點二點。
四、未於預約時間搭乘者,取消當次服務,並記點三點。
前項記點,六個月內累計達六點以上者,主管機關得自次日起一個月內為下列調整,並重新計算點數或次數:
一、得於用車前七日至前一日預約訂車對象:調整為用車前六日得預約訂車。
二、得於用車前六日至前一日預約訂車對象:調整為用車前五日得預約訂車。
三、得於用車前五日至前一日預約訂車對象:暫停受理其預約訂車一個月。
權益調整方式:
一、依「高雄市復康巴士服務及收費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二、於「高雄市復康巴士服務及收費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調整期間,再次累計達六點者,依該項規定辦理。
三、調整期間期滿後,恢復原訂車順序。
申復方式:
一、服務對象因生病住院、感染法定傳染病等非可歸責個人因素,得向服務單位提出相關證明經審核後不予記點。
二、服務對象變更用車時間或起迄地點,應取消後重新預約,並將依規定予以記點,原已確認有車可搭乘者不保證有車。
注意事項
一、看診時間請依就診經驗寬估訂車時間,避免因延誤搭乘遭違規記點。
二、乘車時應繫安全帶,倘經勸導仍不願配合者(經醫療機構證明無法繫安全帶者除外),則由服務單位請其改搭其他運輸工具(費用由乘客自行負擔)。
三、駕駛員僅提供交通接送,不提供搭乘時間照顧、陪伴就醫、就學、外出、搬運物品、代為購物等服務,請自行評估乘客狀況,並視需求請陪同照護人員隨侍或於上下車處接應,以確認乘客安全無虞。
四、應配合服務單位合理行駛路線及車輛安排,並不得要求駕駛員繞道、另行駛至他處、違規超速,倘指定出發或抵達地點行車動線不佳,經評估有安全疑慮,得不提供服務。
五、乘車中不得進行醫療行為。
六、為資源有效利用,服務單位得為共乘之安排,服務對象不得拒絕,請預約復康巴士前可預留約15分鐘共乘時間。共乘時尊重車輛空間安排及其他乘客權益,車內應輕聲細語,保持清潔,不得吸菸、飲酒、嚼食檳榔。
七、以正確方式使用復康巴士(含內部)設備,使用輔具上下車輛應符合升降機安全規範並配合駕駛員使用安全升降設備,倘對自身輔具有疑慮,請致電至服務單位詢問。如輔具未符合行車安全規範且經評估有安全疑慮,得不提供服務,以維乘客安全。
八、乘客攜帶寵物須將寵物裝於寵物箱或小容器內(長、寬、高尺寸小於55公分、45公分、38公分),且包裝完固,無糞便、液體漏出之虞,動物之頭、尾及四肢均不得露出裝籠,且不得影響駕駛行車安全。但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得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如有損害部分乘客須負賠償責任。
九、乘客隨身攜帶之行李不得妨礙他人,並應自行照料,且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易腐敗、破損、不潔或污損他物之物品。如有損害部分乘客須負賠償責任。
十、車輛行駛中勿起身離座。
十一、不得騷擾他人,或干擾駕駛員及其他違反法令行為。
十二、如因天候或災害事故,經市府公告停止上班課日,考量乘客搭乘安全,同步配合停止提供服務。若宣布停班課前已出車之去程趟次,倘無行車之危險,服務單位將盡量協助安排提早返程趟次。若須緊急就醫,由119急難救助系統支援。
申訴服務
一、車輛品質: 車輛外觀不潔、車廂內部不潔、車輛內部設備故障、車輛排放黑煙、昇降機故障未修、其他。
二、綜合服務品質: 預約訂車服務人員態度不佳、臨時叫車服務人員態度不佳、服務電話響很久但無人接聽、車輛遲到、無故未到、其他。
三、為維護乘車品質及民眾權益,乘客意見反映可直撥服務單位(07)740-8080或本市市民諮詢專線1999提出相關建議、表揚或申訴。
配合政府重大災害救援
依重大災害預防及應變措施辦理:
於國家發生重大災害時,將優先配合政府救災政策,提供人車協助災區之身心障礙市民疏運至安全地區或緊急送醫。
颱風或災害之處置原則
一、颱風期間市政府公告當日全天停班停課,復康巴士停止當日服務。若須緊急就醫,由119急難救助系統支援。
二、颱風期間市政府公告停班停課日,於當日之復康巴士發車後 (例如上午上班後,才公告下午停班)搭載去程之乘客,復康巴士仍需負責接送乘客之回程;但尚未外出之乘客將不再提供服務。
三、復康巴士係提供交通服務接送服務之車輛,並非提供緊急救護服務之車輛,其車體結構與一般箱型車無異,且車內並未配備緊急救護設施,為維護乘客及行車安全,若由市政府宣布停班停課,即颱風或災害發生達客觀認定之危險標準,故不宜冒險行駛。